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革命文物保护利用联盟章程
发布日期:2024年12月17日 10:3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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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组织名称:辛亥革命博物院—武汉大学国家革命文物协同研究中心革命文物保护利用联盟(以下简称“联盟”)。
第二条 本联盟由辛亥革命博物院—武汉大学国家革命文物协同研究中心(以下简称“中心”)主办,由从事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和研究的博物馆、高校和相关企业自愿共同发起成立的业务型工作协调机构。
第三条 联盟的宗旨:聚合湖北省优质革命资源和研究传播力量,加强理论研究、展示传播、宣传教育等交流合作,深入推进以湖北为主体、为全国作示范的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,用好红色资源、赓续红色血脉、培育时代新人,为增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精神力量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。
第四条 联盟由中心负责日常管理,接受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、武汉市文化和旅游局的业务指导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五条 联盟的主要任务:
(一)聚合革命文物研究力量。加强革命文物资源、中国共产党精神谱系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研究和价值挖掘,共同制定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研究课题,开展联合课题申报,强化联盟单位科研项目合作,建设的跨领域、跨学科、跨单位的融合创新平台,促进革命文物高质量收藏、高水平利用、高品质服务和高效能传播。
(二)促进革命文物保护利用。充分发挥中心的平台优势、联盟各单位的资源优势和各自特色,推动革命文物资源保护利用的优化整合和交流合作,共同策划特色鲜明的革命文物精品展览,创建博物馆社会教育与高校“大思政课”建设的融合发展品牌,开展文创开发合作,构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传播平台。
(三)加强革命文物项目建设。联盟不定期举办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和学术研讨会,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优秀案例评选,开展革命文物讲解员比赛,推进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的数字化、信息化建设和文物保护利用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,实施中国优秀传统文化海外传播工程。
(四)促进革命文物可持续发展。联盟将以中心为依托,以湖北丰富的革命历史文化为载体,通过强化革命历史文化资源的学术研究、保护利用理论研究及其创新实践,建设革命文物保护利用专业智库。
第三章 组织运行
第六条 设立联盟秘书处,与中心秘书处合署办公,负责联盟各成员单位的联络协调和联盟日常工作。
第七条 联盟设专家委员会,专家委员会专家由联盟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聘任。
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:
(一)对革命文物保护利用、精神谱系传承、文博育人工作体系建设等重点工作提出意见、建议;
(二)指导联盟相关项目、课题开展;
(三)为联盟各组成单位提供工作咨询;
(四)审议加入或退出联盟的申请等事项;
(五)研讨联盟及上级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。
第四章 联盟单位
第九条 相关单位加入联盟需提交书面申请并由联盟单位书面推荐。
第十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单位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遵守联盟的章程;
(二)是依法设立、独立运营的法人单位或团体;
(三)符合革命文物保护利用业务范围。
第十一条 加入联盟的程序:
(一)提交加入联盟申请书并附联盟单位推荐书;
(二)联盟秘书处进行资格初审;
(三)联盟专家委员会表决通过。
第十二条 联盟单位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参加联盟的活动;
(二)共享联盟资源;
(三)对联盟工作批评、建议和监督;
(四)加入自愿、退出自由。
第十三条 联盟单位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执行联盟的决议;
(二)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和声誉;
(三)加强与联盟联系,及时沟通、通报相关工作信息;
(四)向联盟报告有关工作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第十四条 联盟单位退出联盟应书面通知联盟秘书处。联盟单位一年不参加联盟活动,视为自动退出并予以除名。
第十五条 联盟单位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专家委员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五章 联盟终止
第十六条 联盟完成宗旨后自行解散。
第十七条 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,由联盟秘书处提出终止动议、专家委员会审议同意后,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单位表决通过方可终止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盟的领导班子。
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联盟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。